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还严禁接私活,这个团伙被法院判了:最高7年
2019-12-31 12:25 羊城派 原创
被告人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一年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这个团伙被法院判了。日前,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强等3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一年。

吴某强、俞某志、吴某生均是广东恩平市人,且文化程度均为初中,都是个体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强(1976年生)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先后组织了黄某花、聂某晴、刘某(16岁)、尹某莉、邓某丽、瞿某、尹某玉等卖淫妇女在恩平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并于2018年4月份雇佣被告人俞某志负责搭载卖淫妇女到指定地点卖淫。

为了便于管理卖淫妇女,被告人吴某强制定了服务“套餐”、卖淫妇女上下班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管理制度,分别以其和俞某志自有的粤J丰田牌小汽车和粤A比亚迪牌小汽车为据点,每天召集上述卖淫妇女定时在车上等候,在其接到“皮条客”或嫖客需求信息后,由其驾车或者安排俞某志驾车搭载卖淫妇女到指定酒店房间进行性交易,交易结束后负责接回,并负责处理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对卖淫妇女提供保护等。

他们规定:严禁卖淫妇女未经其同意接私活,卖淫妇女接到“熟客”需求也要向其汇报,由其安排人员接送,并根据不同“套餐”收取相应“台费”及根据距离远近收取车费。

期间,被告人吴某生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给被告人吴某强介绍招嫖信息和嫖客。2018年7月4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强至少获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俞某志至少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某生至少获利人民币150元。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强、俞某志、吴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吴某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俞某志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某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俞某志、吴某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俞某志、吴某生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志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志、吴某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俞某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某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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