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首席评论员 阅尽
报载,近日杭州一个小区业委会拿出120万元经营性收入,给业主们分红,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有些人认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理应取之于民“还”之于民;也有人则表示,应把钱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小区的经营收益,究竟是给业主发“红包”成为业主的福利,还是应“积谷防饥”留作日后小区维修等急用?这确实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事论事,双方观点均有其合理性,重要的是做好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即确定科学的分配比例,把收益的多少拿来现金分配,又按多大比例存起来作“备用金”。只要这个分配比例经业主大会同意,执行就是了。
相较而言,对大多数居民来说,时下更迫切的问题并非小区经营收入如何分配,而是如何才能把这些收益划归全体业主所有。事实上,业委会给小区业主分现金发红包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几年前有媒体就曾报道,广州海珠区祈乐苑小区实现业主自治后,一年收益达400多万元。这些钱不仅用于小区绿化、卫生等维护,还用于业主的福利,如降低物业费等。其他一些城市,也有过类似事件的报道。
但分析这些案例会发现,业主们要想获得小区收益,首先必须要有业委会,否则,小区的所有经营性收入都在物业公司手中,收入多少支出多少,既不透明亦无人告知,甚至是笔糊涂账。一些大型小区,有几千甚至上万住户,其公共空间的停车费、电梯广告、商铺出租等收入,相当可观。按照相关法规,这些收益均应归产权所有人即业主共有。但只要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便可心安理得地将其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就广州市而论,目前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不足三成。这意味着,高达七成的小区公共空间收入,都未能归业主所有,连账面上都没有。对此该怎么办?让各小区尽快成立业委会?理论上应该如此,但现实中,业委会的成立却因种种掣肘而举步维艰,有的小区酝酿了多年业委会都成立不起来,有的即使成立了业委会也未能很好运作。
显然,要想实现小区的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就需法律层面的推动。好在广州市正在拟定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新的管理条例在此方面无疑需订立专门条款——如明确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管必须将公共空间经营收入另立账目,并规定其用途和可支出范围,否则,就属侵犯业主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些小区经营性收入每年必须向业主公布账目,今后业委会有权对此进行审计查账等。
总之,要用制度和机制绑定小区经营性收入的“钱袋子”,即使其暂时未能让业委会掌控,至少要明确权益归属,划在全体业主名下,其他任何人无权擅自动用。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魏礼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