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符畅 通讯员 莫冠婷 王立鹄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决定,2020年1月1日起,将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相一致,2020年广东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养育标准为111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可作为申请人
《实施意见》明确,广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
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按照《实施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考虑到部分儿童已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意见》在“申请”环节中增加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作为申请人。
为实施精准保障,《实施意见》在“查验”环节中明确了“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对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查找到失踪父母的,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对能履行而不履行抚养责任的父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从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保障、优化关爱服务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护干预配套保障机制,实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加大流浪儿童保护关爱力度,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儿童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教育、督促其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履行抚养义务。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完善教育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省孤儿保障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优化关爱服务机制方面,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对广东省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热线转来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案,联动有关部门跟进处理。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