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石牌中队(以下简称“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在前台接待了一起书面投诉:在石牌街道辖内某公司做行政前台的陈女士,认为自己在2018年休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不合理,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请求公司办公所在地主管劳动监察的单位介入协调处理。
在接到投诉后,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前往该公司,进行“一诉全查”。近日,陈女士获得单位赔付的产假工资,事件得以完满解决。
公司发放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
2018年4月,在石牌某公司工作5年的陈女士顺产诞下女儿后开始休产假,产假前后共休了178天,期间公司每个月为其发放产假工资约3600元,扣除“五险一金”费用后,每月实际到手2900余元。
由于此前陈女士所在单位已为全部职工办理广州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陈女士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陈女士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在陈女士法定休产假的98天内,陈女士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为16000余元,而公司在此期间发放的产假工资总额为11000余元。
产假后,陈女士便向公司人事提出申请,要求补足差额,但公司多次以需要上报总部等待批复等理由未给予答复。
劳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解决问题
今年11月,陈女士提出辞职,向公司办公所在地主管劳动监察单位——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投诉,请求石牌劳动监察中队介入解决。收到投诉后,11月13日,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前往该公司核实情况,并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实行“一诉全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员工花名册、就业登记表、近三个月的工资发放签收表、转账记录证明及考勤记录表、就业登记表、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等资料,以了解该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据调查,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的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规定的产假工资计算方式与《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不符,经过协商和调解,该公司愿意补偿陈女士生育津贴大于产假工资的差额,并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正公司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11月29日,石牌街劳动监察中队的工作人员电话回访陈女士,了解到她已经与公司协商好并收到了公司补偿的生育津贴差额。
法律解决方案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产假工资则是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发放的产假工资。二者不可同时兼得。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来源 | 信息时报
责编 | 梁泽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