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搞“证据突袭”行不通了,法院这招治你!
2019-12-10 20:46 羊城派 原创
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诉讼规则进行创新

文/图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佘丽萍

昨日(12月9日)上午,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交流会上,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全国首个《民商事案件证据开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倡导诚信诉讼,防止证据突袭。这也是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诉讼规则的又一创新。

倡导诚信诉讼
遵循属实申述原则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我方质证意见与证据开示笔录一致。”......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直接采用了双方在开庭前自行完成的证据开示笔录内容。虽然证据开示的过程没有法官主持,开示笔录也是由参与人员自行制作完成,但这并不影响这份笔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指引》明确要求,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禁止反言和属实申述原则。当事人需签署属实申述承诺书确认所提交书面证据及在证据开示过程中陈述的真实性。证据开示完成后,各方当事人需在开示笔录上写明“上述内容与我陈述相一致”并签字确认,各方当事人留存一份笔录,并递交一份到南沙自贸区法院。证据开示笔录提交至法院后,当事人发表的相关意见不得随意撤回、否认或有相当于否认所发表的意见的行为。

“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相互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固定争议焦点,防止证据突袭。进行证据开示旨在引导当事人自愿在庭前充分举证和交换,提前认可证据范围并进行必要质证,对于加强诚信诉讼体系建设,倡导诚信诉讼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

提高庭审效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

“确认递交给对方的证据材料已经编码,其中......”今年7月24日下午,在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内,案件原被告代理律师,依据南沙自贸区法院给出的《指引》,进行了证据开示。开示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尽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同时,也了解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该案主审法官佘丽萍介绍,原告提起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开庭所需时间长,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普遍会补充证据,导致多次开庭,增加当事人诉累。

而通过证据开示,经法院同意,当事人各方可根据需要在指定期间内自行商定证据开示的具体时间、地点、次数、参加人员,自行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不必专程赶赴法院,也无需法官主持,既节省了庭审时间,也方便了双方当事人,提高了效率。同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充分展示和了解,也有利于促使案件尽可能地接近真相,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提高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对接港澳规则
持续发力创新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发布,“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成为纲要的重点,促进港澳与内地的规则对接,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必然路径。

据张志荣介绍,《指引》借鉴了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中的文件透露规则,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等相关内容的规定,适用于南沙自贸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在法院和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事实、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各方当事人均有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案件,具有较好的适用效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相对复杂的类型,以上述首次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为例,案件事实复杂,被告提出反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计24份、共162页,同时案件双方也都有代理律师,就比较适合进行证据开示。”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佘丽萍说。根据《指引》,当事人各方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一周内进行证据开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进行多次证据开示,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证据开示的期限。

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胜介绍,该《指引》是南沙自贸区法院在持续有计划地探索借鉴当事人主义送达、交叉询问、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等诉讼规则之后,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先行先试借鉴香港民事诉讼规则的又一创新。近年来,为服务南沙加快建设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南沙自贸区法院始终致力于促进内地与港澳诉讼规则的对接互鉴,不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
借鉴域外诉讼规则的相关创新成果

●完成广州首次“委托当事人送达” 立案送达半天搞定

2018年6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借鉴域外“当事人主义送达”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委托当事人送达”试点工作。在全市率先成功完成首例委托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半天内完成案件立案送达。制订《关于开展委托当事人(或委托律师)送达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着力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成功率和送达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送达难”。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除再审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及可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外,其他绝大部分民商事一审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均可以申请委托当事人送达。申请委托送达人可独立或联合开展送达工作,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不得将送达事项转委托他人进行。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申请委托送达人不得进行留置送达。

●出台全国首个《涉港商事案件属实申述规则适用规程》

2018年10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借鉴在香港诉讼程序中推行多年较为成熟的属实申述规则,出台全国首个《涉港商事案件属实申述规则适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的出台旨在吸收香港属实申述程序规则优点,引导诉讼参与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提高港人港企对内地司法制度的认同感。目前该规则已在南沙自贸区法院涉港商事案件审判中普遍适用。今年5月,该项创新经验还入选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五批20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     

《规程》明确规定涉港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应签署书面承诺书,向法庭确认提交文件和陈述内容属实,没有虚构或隐瞒;当事人拒绝签署的,法庭在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不予采信其文件或陈述;违背属实申述承诺的,法庭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制裁。在诉讼一开始就要求当事人签署属实申述承诺书,也是给当事人以预警,进一步明确庭前陈述和举证的严肃性,促使其在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和后果的基础上,更加严谨地对待司法诉讼行为。同时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争议所涉事实全面陈述和提交证据,使法官能更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不仅有助于诉讼效率和裁判质量的提高,对于推进自贸区诚信诉讼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