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获利700多万!组织10人以上从事卖淫,主犯被判10年以上
2019-12-10 17:34 羊城派 原创
其余五人犯组织卖淫罪、一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等。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宗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两名主犯分别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以来,薛某、郭某以位于中山市南区马岭御洋酒店4楼的康某为卖淫窝点,组织卖淫人员10人以上,主要以“单某”、“双钟”两种套餐的形式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其中,御洋酒店康某由薛某负责全面管理,郭某负责卖淫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并成立微信管理群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陈某华等五人是康某经理、部长,负责招揽嫖客、安排卖淫人员及房间等;雷某连负责收银管帐。经查明,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御洋酒店康某的上述两项卖淫套餐非法获利达人民币7059810元。

2018年1月31日晚上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卖淫窝点抓获郭某、陈某华、雷某连及卖淫人员5人、嫖娼人员3人,并缴获部分现金及笔记本、账本等物品。同年2月1日早上,公安人员在南区竹秀园村抓获李某坪、胡某辉。同年2月5日,公安人员在东升镇抓获杨某才。同年2月27日,公安人员在南区天美宾馆抓获张某忠。同年3月5日,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归案后,薛某、郭某、陈某华、杨某才、张某忠、雷某连、胡某辉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中山市中院二审认为,郭某、薛某、李某坪、胡某辉、陈某华、张某忠、杨某才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雷某连为组织卖淫的管账人,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薛某、郭某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华、杨某才、张某忠、李某坪、胡某辉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雷某连是协助组织卖淫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薛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等六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中山市中院二审判决: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薛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五人犯组织卖淫罪、一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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