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严艺文
12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控办法》)。据悉,本次修正共对《调控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调控办法》于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调控办法》指出,更新指标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调控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现行《调控办法》在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根据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调控办法》,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调整为12个月,即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更新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因此,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延长至24个月。
本次修正还增加了已确定调整的内容表述,修正后的《调控办法》合并了指标有效期等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其第八十条规定,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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