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宿舍睡觉时被冷醒,他找不到空调遥控器迁怒并刺死舍友
2019-12-04 16:07 羊城派 原创
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在广州的一名湖南打工仔晚上在工地集体宿舍睡觉时,因空调温度太低被冷醒,起床后找不到空调遥控器,便怀疑、迁怒同宿舍的人,最终刺死了同宿舍的一名舍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打工仔姜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姜某某是湖南省新化县人,1985年出生,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姜某某与段某是同在中建某工程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平步大道万达城工地务工,且二人均在前述工地B3生活区5#号集体宿舍楼5-207房住宿。

2017年8月31日3时许,姜某某在前述房间睡觉时因空调温度调得太低被冷醒,起床找不到空调遥控器,遂恼怒拆下空调挂机,又猜疑是同宿舍的段某故意调低空调温度且藏起遥控器,便因此责骂段。姜、段二人遂发生争执,继而打斗。

舍友将二人拉开后,姜某某愤而在段放行李的床上找来一把水果刀朝段的左胸捅刺了一刀,随即将刀藏在自己睡床的凉席底下逃离现场。段某被锐器作用于左胸部造成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同年9月4日,姜某某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7年9月12日,经新化县桑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桑梓司法所调解,段某的亲属与姜某某的亲属就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姜某某的亲属赔偿段某的亲属人民币25万元。姜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9月12日交付15万元,同时段某的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2018年3月9日,姜某某的家属将余款10万元交付给了段某的亲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一审庭审前,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桑梓司法所调解,姜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姜的亲属根据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5万元,体现姜某某较好的悔罪表现,据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关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及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余理由及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姜某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对姜某某的量刑,改判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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