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因不满“服务”抢回嫖资,被“鸡头”驾车碾压身亡
2019-12-04 14:50 羊城派 原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等刑罚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被告人李超在广东东莞协助组织卖淫,因一名嫖客不满服务效果抢回嫖资,他驾车拦截、追逐该嫖客,最终冲撞碾压导致这名嫖客死亡。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等刑罚。

被告人李超,1985年出生,文化程度小学。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超受朱宝宝、王某(该二人另案处理)雇佣,负责运送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月23日零时许,被害人李某(男,殁年36岁,四川省宜宾县人)与朋友杨某(另案处理)相约嫖娼,二人在东莞市长安镇新民路路边通过一摩的司机引路,去到新民路85号长新旅馆开了511房、510房。

当日凌晨1时许,李超在朱宝宝、王某的安排下驾驶小汽车将失足妇女小朱、小刘(化名、该二人另案作处理)送至长新旅馆,后李某与小朱在511房发生性关系,杨某与小刘在510房发生性关系。

期间,李某因不满意小朱的服务,提出换人。2时许,李超又驾车将失足妇女小王(化名、另作处理)送至长新宾馆。小王来到511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约定的服务时间已到,小王提出离开,李某不同意并将嫖资拿回。小王遂打电话告知李超称嫖资被嫖客抢回,李超便驾车搭乘小朱返回长新旅馆。2时许,李超驾车来到长新旅馆附近,小朱见李某正在新民路边行走,便告知李超称李某就是上述嫖客。李超即驾车拦截、追逐李某,将李某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如汽车撞击后碾压)作用胸腹部导致双肺、肾脏和肝脏等多器官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超故意驾驶车辆追逐、撞击、碾压他人,致一人死亡,还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唯被告人李超开车撞击、碾压他人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被害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均在被告人李超的犯意之内,被告人李超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超的犯罪行为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人民币4678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暂扣在公安机关的马自达牌小汽车1部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超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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