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导致通风、采光受损,业主获赔3.5万
2019-11-24 08:0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对于加装电梯造成房屋价值减损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逐步推进,

为居民日常出行提供了许多便利。

然而,加装电梯涉及利益主体众多,

“一户反对全楼搁置”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施工导致采光及通风受损、产生噪音时,

受损业主能否获赔?

业主想表达反对意见时,

能否随意搬走施工设备?

基本案情

在某居民楼加装电梯过程中,103房业主曾某认为,其他业主上报加装电梯规划时并未提前向其告知,且703房业主未能兑现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的承诺。此外,曾某认为,703房业主破坏了自家门前的绿化带,且加装电梯使自己生活在噪音环境中。

旧楼宇加装电梯已成一种趋势

协商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赔偿加装电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50000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费用;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加装电梯造成曾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现场勘查,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加装电梯的事情若处理不当,会激化邻里矛盾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加装电梯造成首层物业价值减损?若无证据,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或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加装电梯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

因加装电梯对部分业主的通风、采光、无噪音等利益造成损害,受益业主应进行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此外,在加装电梯纠纷权利平衡中,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但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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