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拉拽司机,被判刑两年
2019-11-20 22:51 羊城派 原创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赵法

广东肇庆一名男子陈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羊城派记者今天(11月20日)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9年5月20日14时许,司机李某驾驶16路公交车到达肇庆端州四路“市车站”站点,看见正要上车的陈某在吸食香烟,于是待陈某丢下烟头后才打开车门让其上车,此时车内有大约20名乘客。

陈某一上车便与司机李某争吵,不断谩骂司机。当公交车启动行驶至沃尔玛对出路面时,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上前,先后两次拉拽司机李某的手,导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

司机李某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警方到场将陈某抓获,事发现场未造成车辆碰撞和人员伤亡。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陈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表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案中,陈某因一时冲动,无视公共安全,拉拽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呼吁,社会公众要提高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公交车是公共设施,司机驾驶行为关乎乘客及道路安全,乘客在乘车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公交车上的行为准则,文明乘车;驾驶员要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求助等合法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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