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法分子搞网络诈骗最爱玩“冒充”
2019-11-19 20:26 羊城派 原创
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犯罪案件共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今天(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根据该报告,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犯罪案件共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

网络犯罪案件中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

报告显示,2016年网络犯罪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1.15%;2017年案件量同比上升32.58%,占比上升0.24个百分点;2018年案件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占比继续上升0.63个百分点。

2016年至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自东向西减少趋势明显。排名靠前的地区大多位于东南沿海,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案件量占比较小。

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13万余名被告人,平均每件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73人。2016年至2018年,56.78%的网络犯罪案件为一人独立犯罪,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43.22%。从年度趋势来看,两人共同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占比逐年降低,三人及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

报告显示,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约占全部被告人数的5.97%。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占比为0.82%。从年度趋势看,网络犯罪案件中20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最大,且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和40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均逐年降低。

网络犯罪被告人量刑普遍为有期徒刑。从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的刑期来看,有57.23%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不含)以下刑期,被判十年(含)以上刑期的被告人占6.2%。

网络诈骗在诈骗案件中占比逐年上升

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

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2016年至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诈骗案件自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减少趋势明显。排名靠前的地区大多位于东南沿海,其中河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法院的案件量占比超过5%。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和北部地区,西部和西南地区案件审结量占比较小。2016年至2018年,各地网络诈骗占全部诈骗案件比例为4.44%至25.26不等,福建、江苏、海南、浙江、广东等十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搞网络诈骗被告人最喜欢玩“冒充”

从年度趋势看,两人共同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降低,三人及三人以上团伙诈骗的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分别从2016年的27.46%,上升至2017年的28.76%和2018年的29.32%。

从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看,被告人量刑普遍为有期徒刑,占比为95.59%。从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的刑期来看,有一半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不含)以下刑期,被判十年(含)以上刑期的被告人占7.8%。

报告还指出,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QQ、支付宝等,占比分别为42.21%、35.23%和15.28%。而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快速提高,到2017年已有赶超QQ之势,而随着QQ占比的降低,2018年微信占比超过QQ约20个百分点。微信的普及使其成为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2018年超过50%的网络诈骗案件所使用的虚拟犯罪工具涉及微信。

据统计,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冒充他人身份、招聘、征婚交友、广告、购物(在购物过程中)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其中冒充类型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31.52%。19.4%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以招聘、招工、高额报酬等理由吸引受害人,此类案件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冒充手段中,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冒充女性、熟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客服或快递等身份,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分别为24.31%、19.16%、14.75%、13.64%、9.15%。

电信网络诈骗五大新特征:利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诈骗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的变种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一是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的情形日渐突出。“尤其是近几年连续发生的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如此次我们发布的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案和被告人陈明慧等诈骗案,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造成了被害人徐玉玉、蔡淑妍死亡或者自杀的严重后果,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谋财,而且害命’,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是犯罪有组织化、“产业化”色彩浓厚。

三是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

四是犯罪手段演变快,骗术更具迷惑性。

五是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诈骗越来越多。“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杨学巍诈骗案,此类案件多发于深夜的酒店、宾馆,不法分子伪装成女性暗示可进行性交易等‘特殊服务’,再以收取嫖资、开房费、租车费等为由实施诈骗。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

如何防范:做到“四个不要”、勿贪小便宜

就公民如何预防网络诈骗,罗国良在发布会上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要有强烈的意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要将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存在手机,更不要提供给陌生人;

第二,做到四个“不要”: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连接陌生的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

第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信各种网络交友,不贪小便宜,记住“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当遇到可疑的情况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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