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审议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教育惩戒”的条文发生了变化,删去了“罚站、罚跑”具体惩戒形式,同时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教师惩戒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教师具体该如何行使惩戒权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细化。按照提交初审的草案规定,任课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当时,社会上对教育惩戒权具体细化持支持态度,同时也提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将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审议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教育惩戒”的条款发生了变化,删去了具体惩戒形式的表述。
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新的征求意见稿将相关主动权赋予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相关专家曾表示,要落实教师的惩戒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来源 | 新京报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