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付怡
通讯员 高瑜曼 梁艳华
近日,越秀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某浩诉称肖某锋拖欠其借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肖某锋还款,还申请查封肖某锋名下的一处房产。不久,一位房屋买家出来表示,房子他已经买下了,但因被查封导致过不了户。法官感到蹊跷,而这时,梁某浩却失踪了,还撤诉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外人出现:
查封的房子我早就买下了!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梁某浩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肖某锋出具的收款收据、4张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诉讼过程中,梁某浩申请查封了肖某锋名下某商品房的房屋产权。
房屋刚被查封了一个月,就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声称房子是他买了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案外人李某洋向法院主张,肖某锋早在去年就把房子卖给了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后,肖某锋挪用了这笔本该用于涂销房屋抵押的款项,之后又向其追着要购房余款。为了尽快涂销抵押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某洋向梁某浩介绍的董某芸借款45万元用以支付购房余款,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1.5%、逾期利息每日225元。
就这样,李某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拿到银行的抵押涂销资料,欢欢喜喜准备过户的时候,却发现因涉案房屋刚被法院查封而导致无法过户!
更令李某洋愤怒和不解的是,借款人那边也出现了问题。借款人董某芸先是注销了其向李某洋借款转账的银行账户、微信拉黑了李某洋,使得李某洋无法偿还45万元的本息,随后就向法院对李某洋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洋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高额利息。
是肖某锋与梁某浩、董某芸合谋串通、狡设连环陷阱对李某洋进行诈骗,还是梁某浩与李某洋合谋,制造虚假买卖企图阻碍肖某锋实现债权?肖某锋与梁某浩的160万元巨额借款是否真实?
谁真谁假:
银行流水暴露蛛丝马迹
法官边整理证据边细细思考,160万元的借款数额巨大,财产的流向一定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官注意到一个证据细节:根据银行电子回单,梁某浩转给肖某锋的银行流水分成了四笔,分别在相隔几分钟内转款30万元、25万元、30万元和45万元,合计130万元,梁某浩主张另有30万元为现金支付。这四笔银行流水之间为何都相隔了几分钟?
法官对梁某浩转给肖某锋的四笔银行流水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比对款项的前后流向,很快发现了疑点,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资金流动,竟然也涉及到案外人所说的借款人董某芸!四笔资金均是于当日先从董某芸的银行账户转到梁某浩的银行账户,梁某浩再转账给肖某锋的银行账户,肖某锋收到四笔转款后,又通过案外人杜某和何某的其他银行账户回流到董某芸的银行账户中,即是这四笔循环资金,流转的起点与终点竟都是董某芸的同一账户!
而董某芸的该账户在转账给梁某浩前,账面金额根本没有这笔款项,他们只是通过回流后再转账的方式制造出梁某浩汇款130万元给肖某锋的所谓“交易流水”。
纵观全案及关联事实、证据,法官初步判断本案乃先由梁某浩与肖某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肖某锋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双方并伙同董某芸故意制作银行流水,继而由梁某浩以捏造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梁某浩通过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方式,阻碍案外人李某洋取得涉案的房屋。
原告玩失踪还想远程撤诉,不行!
公安机关介入后,原告梁某浩就玩起了失踪,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梁某浩,梁某浩没有到庭接受询问。不但如此,拒不露脸的梁某浩竟连续向法院寄来了两份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肖某锋的这次起诉。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来说,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正常情况法院会予以准许。但对本案的原告来讲,已经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撤诉,就回到原点。
越秀法院认为本案是虚假民事诉讼,对梁某浩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浩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本案被保全的房屋得以解除查封,本案线索及材料也被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目前,梁某浩、肖某锋与董某芸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