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罗仕
10月2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并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六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否则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
上述六种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违反该规定的,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女职工可视情况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岁
《条例》表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据悉,按照立法程序,该《条例》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进行审查后择期实施。(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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