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潘福仁被控受贿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十点整,潘福仁被法警带进法庭。
法院认为,潘福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与妻子、女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潘福仁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80852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潘福仁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声明会上诉。
今年68岁的潘福仁是上海人,2017年,退休三年的潘福仁落马。当年7月21日,上海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发布通报称,对其立案审查。
同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潘福仁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8月8日,该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期间,潘福仁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正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工程承揽、资产收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5.8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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