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原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曾建华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
曾建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他收受的贿赂中,不仅包括钱,还有“好太太”牌晾衣架2套。
曾建华,男,1965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任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个体私营处处长、网络监督管理处处长。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
2014至2016年间,曾建华利用担任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罗某(另案处理)加快办理涉案的多宗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提供帮助,在曾建华办公室等处,先后20多次收受罗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3万元以及“好太太”牌晾衣架2套(价值人民币8244元)。
2014至2016年间,曾建华利用担任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广州时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时某典当有限公司经理彭某(另案处理)加快办理涉案的多宗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提供帮助,以借款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名义,先后收受彭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3万元。
在二审审理期间,广州市纪委办公厅出具了曾建华归案经过的函,证实广州市纪委于2017年11月1日对曾建华采取“两规”措施,在调查期间,曾建华交代了广州市纪委已经掌握的违纪问题,还主动坦白交代了广州市纪委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问题,全额退缴了受贿款项人民币46.8244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曾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曾建华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曾建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建华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曾建华构成自首,故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曾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曾建华退出赃款人民币4682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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