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郭某林,男,1973年出生于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组长。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郭某林利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组长,负责太石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请托人通过梁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对陈某、谢某、黄某甲、黄某乙所建4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放任上述违法建筑建成。
2016年间,被告人郭某林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负责巡查协调的工作人员彭某的指示,对刘某所建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放任上述违法建筑建成。
被告人郭某林故意不履行职责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郭某林经通知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纪委,后被带至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于同年12月向该院退出赃款3万元,于2018年8月16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退出赃款1万元。
南沙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郭某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郭某林有坦白情节、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郭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郭某林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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