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怎么治?专家:强化物业公司责任及赔偿义务
2019-10-09 21:09 羊城派 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并就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薛源

走在小区楼下,沈女士突然发现有东西砸到了雨伞上,待她回头看时地上已是一地碎片,原来,一个空啤酒瓶从天而降。这是近日发生在广东深圳的又一个高空抛物事件。

健身用杠铃片从深圳一小区楼上坠落砸伤楼下行人、一袋垃圾从东莞市南城万科金域华府小区落下、停在广州一小区的车却被高空落下的砖头砸穿车窗……近期,不仅在广东,全国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令人防不胜防。

高空抛物究竟该怎么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并就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高空抛物现象广东近期频发

入夏以来,高空抛物现象不时发生。

9月4日,深圳市又发生一起抛物事件,事发地点位于龙岗一小区内,这次砸下来的是一个空酒瓶。原来,当日早上7时许,家住德润荣君府小区的沈女士刚走到小区4栋门口,突然发现有东西砸到了雨伞上,回头看时已经是一地的碎片,再看看,自己的雨伞,已然被砸出了两个大洞。

该小区4栋是商住一体楼,除了普通住户还有一家酒店式公寓,事发后,小区物业马上报警,并派工作人员逐家逐户进行排查,直至9月4日下午,排查到20楼一名住户时,一名住户坦承,当天早上因为喝多了酒,不小心将手上的空啤酒瓶丢下了楼,住户还称,当时他还下意识往下面看了一下,并没有砸到人。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将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8月10日晚,东莞市南城万科金域华府小区发生类似事件,该小区二期品桂轩4栋2单元高层扔下一袋垃圾,尽管没有砸到人,有目击业主坚持要求当事人道歉,并向南城公安分局报警。

今年5月至6月下旬,江门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到的高空坠物投诉个案达10多起,这些从高空坠下的物品包括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烟头、石头、花盆、尿液、狗粪等。

而从全国范围来看,高空抛物、坠物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顽疾。据统计,仅今年7月25日以来至9月中旬,北京警方先后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

解决办法: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被称为“天降横祸”,令人防不胜防。而一旦被砸中,被害人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

“案例大讲坛”研讨会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是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对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大视频监控力度,消除监控盲区;二是要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据了解,一些地方在加装监控摄像头方面提出了努力方向。广州市住建局于今年7月下发《关于防范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各区住建部门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开展好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建议加装监控摄像头,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海涛建议确定专门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侵权人,以有效避免法官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否则矛盾及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势必会引起新的诉讼。”

举证责任: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据了解,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权益。但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被侵权人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指出,按照一般举证责任的要求,被侵权人几乎不可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呼吁从规则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优化设计,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让相关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作出补偿。

责任承担:应强化物业公司责任及赔偿义务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应依法强化物业公司、业主的职责及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就认为 “要强化物业公司的责任,搭建好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防护网。”他说,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追究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法律依据很充足,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能宝说,当物业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业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也肯定了物业公司在此类事件中的义务,“要想把物业管理的责任落实,除了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内,也能够积极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一方面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逐步推动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化。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有必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就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将这一部分的职责义务纳入条例之中”。

立法:草案三审稿更进一步,最终条款仍有“变数”

各地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影响着正在立法过程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延续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面对各地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及上涨的民众期盼,今年8月,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更近了一步,对高空抛物、坠物新增了多处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按照立法进程,“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因而,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草案条款仍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时间和“变数”。(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江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