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揭阳市惠来县委原常委、统战部长陈江森行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江森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陈江森,男,1966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揭阳市惠来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经惠州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陈江森在担任惠来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期间,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请托时任中共惠来县委书记邱辉盛(另案处理),并在邱辉盛支持、帮助下,于2014年5月提拔担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并分管交通、公路、公资办等工作。为表示感谢,陈江森送给邱辉盛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江森在担任中共惠来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惠来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共计港币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至2017年,陈江森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东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水某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标国道238线普宁交界与惠城段改建PPP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2017年初,陈江森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处理惠来县隆江新兴市场资产置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给予的现金港币5万元。
——2017年9月,陈江森利用职务便利,在违规拆借财政资金人民币1.2亿元、支持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惠来县花寨至溪西市政道路工程BT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陈江森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被告人陈江森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并同意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江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江森受贿款港币3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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