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干部“被套路”:中间人收好处费450万,只分他20万
2019-10-09 10:47 羊城派 原创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巡视员贾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巡视员贾立群(副局级)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至2017年期间,贾立群历任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处长、服务贸易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38万元、港币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资料图/羊城晚报 陈春鸣 画

贾立群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被告人贾立群(时任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接受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元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投标过程中通过提前告知关键信息以及投票等方式予以支持,最终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2008年9月,贾立群收受陈某元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被告人贾立群(时任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处长)接受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研究开发院法定代表人侯某鹏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两家公司申请、现场考察、审核入围等环节提供帮助,最终两家公司获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外贸出口平台建设资金人民币529万元。

201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贾立群二次收受侯某鹏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贾立群(时任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处长)接受深圳市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影响,出面协调,帮助该公司获得深圳市某某创业资助项目扶持资金人民币80万元。

2016年底,贾立群收受朱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16年中,被告人贾立群(时任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处长)接受湛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远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找到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要求为吴某远的公司分包深圳市某某会展建设项目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2016年11月、2017年7月,贾立群二次收受吴某远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7月,为中标深圳某某会展某某软基工程,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龙与李某军、聂某光(三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后,由李某军出面找到深圳市某某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华(另案处理),请张某华联系贾立群帮忙,并承诺中标之后会给二人好处费。张某龙如实告知贾立群,贾立群表示会尽力帮助。在投标过程中,张某华将李某军告知的挂靠单位名单转告贾立群,贾立群通过投票等方式予以支持,最终邱某龙等人挂靠的中国某某集团某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李某军等人将好处费人民币450万元银行转账给张某华。张某华收到款项后,告诉贾立群只收到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并提议每人分赃人民币20万元。贾立群表示同意,并收下张某华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贾立群(时任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处长)接受深圳市瑞某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某芳、姜某章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投标过程中提前告知关键信息以及投票等方式予以支持,最终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之后,深圳市瑞某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得中铁某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工程。

2017年6月,贾立群收受李某芳委托姜某章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港币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立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被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前,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涉案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又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被基本查实,被检举犯罪事实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之刑罚,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立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立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贾立群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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