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符畅 通讯员 莫冠婷 程丽红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共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对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明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依法做好分类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通知》区分不同经营性质,明确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及流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此外,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及时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
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四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其中,新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求各地要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审计、财政等机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登记。
《通知》还提出,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监管手段。此外,各地要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工作。(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