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丽仪
中秋将至,在这合家团聚的喜庆日子,亲朋好友欢聚过节,人们免不了举杯共饮。
相信很多人都牢牢记住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那自己喝了酒不开车,却把车交给了同样喝酒的朋友开,这样的行为违不违法呢?
今天(9月12日),广州增城法院通报了近日审理的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车主:
虽然都喝酒了,但朋友你好像没喝多,你开
2019年4月28日19时许,张某及其妻子在东莞市某饭馆与同事蒲某等6人一起吃饭,期间张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蒲某喝了三两白酒与两杯啤酒。
23时许,吃完饭后,张某见平日酒量较好的蒲某没有喝太多酒,就将其名下的轿车交给蒲某驾驶,自己就坐在副驾驶,另三名同事坐在车辆后排。
29日0时22分许,车辆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珠三角环线高速西侧下高速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蒲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
法院:
两个都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饮酒而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综合被告人张某、蒲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指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官:
明知他人醉酒还将车交由他人驾驶,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官说,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而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与机动车的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他人喝酒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车辆,张某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因此张某超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共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不仅自己不能酒驾,把车借给明知是喝酒的人开车,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要向喝了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者指派、胁迫喝了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