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醉酒者开犯罪吗?法院:同犯危险驾驶罪
2019-09-11 12:00 羊城派 原创
邓某明知谢某大量饮酒,仍将其本人的车辆交由谢某驾驶,系危险驾驶共犯,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秋将至,每逢佳节易“喝高”。有的人喝高后,把车借给同行喝得少的人开,殊不知,这样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9月11日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了解到,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宗案件。

图/视觉中国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邓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一家大排档共同饮酒后,被告人邓某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交由被告人谢某驾驶,邓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

当该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黄埔体育馆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被告人谢某、邓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邱某、被告人邓某均无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邓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7毫克/100毫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邓某皆犯危险驾驶罪。

经办法官表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明知被告人谢某大量饮酒,仍将其本人的车辆交由被告人谢某驾驶,系危险驾驶共犯,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决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谢某、邓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据了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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