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院日前对原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学昌受贿罪一案进行终审裁定,驳回了李学昌的上诉、维持原判。李学昌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学昌在担任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4万元、港元43万元(折合人民币35.10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李学昌在担任佛山市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达195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学成还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在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任职佛山市工商局局长期间,其中2008年2月至2014年6月私分国有资产达1457.8万元,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不履行职责,流失佛山市工商局部分物业租金达1579.7091万元,流失“十亩地”2014年拆迁补偿款29.67万元。
帮企业申请驰名商标
李学昌,男,1963年5月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7年6月被开除党籍),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2016年6月被撤职),后任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
2004年,三水信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莫某成约李学昌喝茶,临走时塞给李学昌用环保袋装着的30万元,两人心照不宣。当时,李学昌任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刚帮莫某成解决了一个企业难题。
“那阵子我经营的公司在接受工商部门例行检查时,被查到涉嫌有虚假、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我们把注册资本降资到5000万元……”莫某成在证言中说,他担心降资后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省金融办核发的经营批文,公司业务也将面临风险,于是找上了李学昌帮忙,由此逃过了工商部门的惩处。
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谋私利,多年来被李学昌熟练操控着。2010年,李学昌与佛山车城的股东杨某因打高尔夫球相识,直至2013年,两人都密切往来。每逢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杨某便会约上李学昌打球和吃饭,借由节日之名,向其送红包。
“有时候是坐车去打球场地的时候给我,有时候是打完球洗澡的时候从储物柜里拿给我,每次1万元,我会客气地推托一下然后收下。”李学昌对受贿细节印象深刻,他也非常清楚杨某行贿的目的,“我是市工商局局长,他是佛山车城的股东,车城很多客户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与市工商局有行政管理关系,送给我钱是想跟我搞好关系,方便办事。”
2010年,广东展某有限公司被禅城区工商局查出抽逃资金,面临着300余万元的罚款,公司董事何某便找上李学昌。经李学昌“打招呼”,最终该公司只被处罚了80万元。事成后,何某往李学昌的车里放了约10万元。
李学昌收取的最大的一笔“好处费”,来自三水罗马某公司。受该公司董事长廖某之托,李学昌利用担任佛山市工商局局长的职权,指示副局长刘某等人帮助该公司申请到了中国驰名商标。之后,廖某直接将80万元送进李学昌办公室。
不履责导致流失租金1500万
2012年,佛山市工商局下属事业单位佛山拍卖行的经理胡某对李学昌说,由徐某经营的长某公司想向拍卖行借款500万元“过桥”。未经上报,李学昌便决定将钱借给长某公司。
“徐某一直有在年节期间送我钱物,我有心想帮他一把。而且,我想他是个聪明人,这次拆借佛山拍卖行资金给他们后,他以后也会像以前一样送财物给我。”李学昌供述称,如自己所料,这件事情完结以后的中秋节、春节,徐某都有继续给他送财物。
这一借,便借了四次。法院查明,李学昌挪用公款数额达1950万元。
不仅如此,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李学昌任职佛山市工商局局长期间,还私分国有资产近1458万元;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不履行职责,流失佛山市工商局部分物业租金近1580万元,流失某地块2014年拆迁补偿款29.7万元。
2004年底,原属于佛山市工商局的物业总站被改制为私营企业,不归属于佛山市工商局领导,但该企业依然每月给佛山市工商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补贴。
“实际上就是出于各种私利变相送钱给我们单位,物业总站改制后在佛山经营多家市场,接受工商局监管,肯定想跟我们搞好关系。而且市工商局在某些方面让渡了利益给物业总站,在某些物业、资产的使用方面,给予他们优惠。”李学昌提到,改制后,佛山市工商局本该将一些物业移交给有关单位,但并未移交,而是一直交由物业总站管理。物业总站将经营这些国有物业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给佛山市工商局发放补贴,部分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定,这些国有物业所产生的收益依法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物业总站给佛山市工商局的补贴从本质上讲是对国有资产的瓜分。
曾因打高尔夫球被撤职
李学昌的任职文件、撤职决定等证实,李学昌于2001年8月至2004年5月任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5月至2008年1月任云浮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于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任佛山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6年6月李学昌因打高尔夫球的违纪行为,被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佛山市工商局局长职务,被市纪委决定撤销佛山市工商局党组书记职务。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学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此外,依法追缴李学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09.1092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学昌上诉,佛山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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