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认检方指控其强奸3名小学生,法院为何仅认定一宗?
2019-09-10 20:47 羊城派 原创
原因是另两宗指控的事实“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汕头一名“90后”男子郭某某多次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一所小学时,公诉机关指控其有三次强奸事实(部分未遂),郭某某自己和指定的辩护人也没有表示异议。

不过,汕头市潮阳区法院审理后仅认定了一宗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对另外两宗不予认定,原因是另两宗指控的事实“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指控三宗犯罪事实,法院只认定一宗

被告人郭某某是名“90后”,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5日15时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汕头市潮阳区某小学处时,发现9岁的被害人小甲(化名)刚放学走出校门,便萌生强奸被害人小甲的念头。

随即被告人郭某某上前以被害人小甲的母亲让其来接她为由诱骗被害人小甲上摩托车,但遭到被害人小甲拒绝,被告人郭某某害怕被人发现便驾车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17日17时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上述同一小学时,发现6岁的被害人小乙(化名)刚放学在校门口的运动器材处玩耍,便萌生强奸小乙的念头。

随即被告人郭某某上前将被害人小乙诱骗上摩托车,并载至贵屿镇石夹村水库附近土路。下车后,被告人郭某某对小乙实施强奸。事后将被害人小乙丢弃在现场,自己则驾车逃离。

2017年12月25日15时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上述同一小学时,发现9岁的被害人小丙(化名)拿着冰糖葫芦经过该处,便萌生强奸被害人小丙的念头。随即被告人郭某某上前假装要买冰糖葫芦,让被害人小丙上车带其去买,但遭到被害人小丙拒绝,被告人郭某某见状下车强行拖被害人小丙上车。

此时刚好有其他学生家长经过,被告人郭某某被迫放弃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其逃至贵屿镇山联村老厝一个池塘处时,被闻讯赶来的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部分未遂),且属累犯。被告人郭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意见,指定辩护人则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三宗犯罪中的第一、三宗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仅认定上述一宗事实,即:2017年12月25日15时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坑仔小学处时,发现被害人小丙(女,发案时9岁)拿着冰糖葫芦经过该处,便萌生奸淫被害人小丙的念头。

随即被告人郭某某上前假装要买冰糖葫芦,让被害人小丙上车带其去买,但遭到被害人小丙拒绝,被告人郭某某见状下车要强行拉被害人小丙上车,此时刚好有人经过,被告人郭某某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被告人郭某某逃至贵屿镇山联村老厝一个池塘边处时,被闻讯赶来的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两宗因“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败坏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5和12月17日的奸淫被害人小甲、小乙的犯罪事实,因当庭出示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指出,被告人郭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实施奸淫幼女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又应予减轻处罚。

汕头市潮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