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酒店长期组织营利性陪侍及卖淫活动,32人组织卖淫案宣判
2019-09-03 09:05 羊城派 原创
判处最高刑期为十四年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8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2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邓某等21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对32人并处罚金一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孙某等人成立广州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歌舞娱乐和旅业,为提高KTV部订房、酒水及客房部订房营业收入,通过在KTV部设立销售部和设立新公司,长期组织营利性陪侍及卖淫活动。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检查上述酒店时,现场抓获卖淫人员103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23人、徐某等9人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妨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李某等32人成立犯罪集团。李某、孙某系首要分子,邓某等4人系主犯,夏某等17人系从犯,徐某等6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主犯,孙某乙等3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根据其个人意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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