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因为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并且家中有一名残疾儿子,广东梅州一名70多岁的老翁为了生计,专门弄了一间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从中抽取台费获利,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羊城派记者今天(8月5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944年出生的林某镇已届古稀之年,因为自身患有肺病、高血压等疾病,并且家中有一位四十多岁的智力残疾儿子,为了生计,他竟然想出了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的方式来赚钱。
2018年8月至11月28日,林某镇在其位于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的一出租屋内,容留3名四十多岁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抽取20至50元的台费获利。2018年11月28日,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3名卖淫女以及嫖客当场抓获。2019年3月25日,林某镇被丰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据林某镇供述,他利用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每月平均获利5000至6000元左右,这些钱均用于看病以及生活开销。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镇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林某镇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等疾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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