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未遂自称“性无能”,法院:能不能,都是罪!
2019-08-21 09:57 羊城派 原创
法官:能否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并非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一名男子在广州市花都区送醉酒女回家时,欲“霸王硬上弓”,幸得该女子的情人及时赶到,强奸才未得逞。被抓后,该男子表示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无法实施强奸,所以应判无罪。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他的这一辩解作出了回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时许,湖北利川人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太子广场,以送被害人洪某回家为借口,驾驶粤R号牌小轿车将洪某带至狮岭镇某停车场,并趁洪某醉酒之机强行抚摸,且不顾被害人洪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他人赶到现场阻止而未能得逞。

图/视觉中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自动到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谭某某随后上诉称其并未实施强奸行为,自己在案发前即已患有性功能障碍症,无法实施强奸行为,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对于谭某某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二审广州中院经查,全案现有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谭某某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

对于谭某某辩称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二审法院认为,其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谭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但这一疾病只能证明其患病期间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而能否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并非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谭某某仍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适格主体,并能够实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法益的行为。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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