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实施强奸,仍被判强奸罪!原来他做了这件事……
2019-08-13 11:35 羊城派 原创
李某甲对王某规强奸被害人起到了促进作用,并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强奸犯罪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几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一KTV对面的宵夜档喝酒后,见一名女性醉酒躺在路边,遂起歹心,抬上汽车,在车上密谋对该女子实施轮奸。王某某先动手实施奸淫后,该女子醒来,其他人见状让王某某停止奸淫,随后他们驾车将该女子送到路边后逃跑。

也就是,在商量好实施轮奸,但最终只有一人实施了奸淫的情况下,其他人是否构成轮奸?中山市中院近期二审改判了该案。

时间回到2018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刚满18岁的王娟(化名)与表妹等人在中山市大涌镇一酒吧喝酒后离开,表妹叫了一辆摩托车送她。“上车后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后来我感觉下体疼痛就有了一点意识,我用手四周挥动,但突然手被抓住,我听到一名男子问我去不去,另一名男子说如果不去就打我并扇了我几耳光,接着发生什么事不记得了。约凌晨4时许,我被两名陌生男子叫醒,发现自己在一辆行驶的小车后排座位上,车内共有四名男子。”

一审法院认定: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规、李某甲及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见被害人王娟醉酒躺在路边,遂将其抬上许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王某规、李某甲及李某乙在车上密谋对王娟实施轮奸。随后,由许某将车辆驾驶至中山市大涌镇中顺大围河堤路段,由王某规在车内先对王娟实施奸淫。过程中王娟醒来并反抗,李某甲等人见此遂以言语等方式让王某规停止奸淫。王某规离开现场后,李某甲等人驾车将王娟带至中山市板芙镇路边后逃跑。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出租屋里被公安抓获,并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将王某规抓获。归案后,王某规、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规、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王某规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王某规、李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规、李某甲均上诉认为本案不属于轮奸,原判量刑过重。

对此,中山市中院二审综合评判认为:王某规提议强奸被害人后,李某甲予以附和,证人许某证实是在王某规和李某甲的指引下去到强奸现场,李某甲对王某规强奸被害人起到了促进作用,并提供了帮助,王某规、李某甲构成共同强奸犯罪;同时,李某甲在被害人反抗时有阻止王某规的行为,但此时王某规已属强奸既遂,故共同强奸犯罪依法构成既遂。

但在王某规强奸被害人过程中,被害人醒来并反抗,李某甲等人即上前制止王某规继续强奸被害人,随后将被害人送离现场,无继续强奸被害人的犯意和行为,客观上亦未发生二人以上轮流奸淫妇女的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规、李某甲属轮奸不当,应予纠正。

中山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规、李某甲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规、李某甲构成轮奸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改判:王某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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