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精神病”法官调查结果:出具的无罪文书无法律效力
2019-08-09 17:37 新京报
经鉴定法官张世奇(化名)“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3月,有媒体报道《一份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引起关注。随后吉林高院牵头调查“精神病”法官事件。

今天(8月9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经鉴定法官张世奇(化名)“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文书由其私自制作、偷盖院印后发出,系假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回顾】

今年3月21日,有媒体发表《一份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吉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2014年曾向一名申诉者出具盖有法院公章的无罪判决书,两年后法院称该法官“患精神病”,无罪判决“无效”。

报道称,现年79岁的黄志发曾在1983年以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经减刑服刑18年后,于2000年出狱。出狱后,黄志发申诉,于2013年在白山中院申诉时见到审判员张世奇(化名),并频繁询问申诉案件进展。

2014年7月,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给他一份无罪判决书,并当场宣读。报道称,该份无罪判决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认定黄志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拿到无罪判决后,黄志发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张世奇以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原件为由,将无罪判决书原件收回,并于2014年8月28日给他一张传票,显示案号为(2014)白山发赔字第66号,传唤黄志发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到达法院,案由为“国家赔偿”,传唤事由是“证据交换时间”。同年9月17日,双方商定国家赔偿数额为160万元。

此后,黄志发迟迟未收到国家赔偿款,并联系不上张世奇。直到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黄志发,发现张世奇法官患有精神病,他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报案后,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后依法撤案。

来源 | 新京报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