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为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值得广大纳税人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规定了门诊、住院收费票据所必须填列的明细信息;与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项,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的“其他信息”栏目上直接列示出来。
“其他信息”栏列示的内容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其中,《通知》明确“个人自付”信息是:“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也就是说,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正式启用后,票据上“其他信息”中列示的“个人自付”金额,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金额。
由于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纳税人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减除5000元基本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这项扣除时,需要了解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到底有多少,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正式启用后,票据上直接列示出“个人自付”金额,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提供了便利,此举体现了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质举措的落实。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此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条件,方便了纳税人的信息填报和资料留存,也便利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信息比对。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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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