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促残疾人就业新政,这批“助残红包”要关注!
2019-08-05 22:25 羊城派 原创
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文/羊城派记者 梁栩豪

8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简称《办法》),在用人单位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系列规定,为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发放了一批“助残红包”。《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办法》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被招用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

除辅助性就业外,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招用残疾人发放工资。

同时,禁止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此外,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保障措施

《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机构应履行的保障措施。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在招聘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政府举办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以及新增邮政报刊零售等便民服务网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残疾人。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集中招收残疾人学生的职业学校。职业学校不得违规向残疾人学生、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办法》还明确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配备职业指导师、社会工作者、手语翻译等专业人员,或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

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新华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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