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张文 通讯员 王艳 杨新 邹方筱
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某天早上,男子李某吃完早餐在河边散步,结识了女子“阿莲”(目前在逃),两人商量好价钱之后决定去“阿莲”的出租屋进行“交易”。“交易”进行的时候,3名穿着警服的男子闯了进来,声称是某派出所的警察,李某二人行为涉嫌卖淫嫖娼,要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罚。
李某一听慌了,哀求“警察”放过自己,并且表示愿意“意思意思”,私下解决。冯某等人当即表示,可以“私了”,但需要先缴纳5万元“治安罚金”。李某应允,随即支付了这笔大额“罚金”。
过了几天,冯某等人又称要找人代李某劳教,需李某支付4万元“劳务费”。李某表示理解,并支付了这笔费用。谁知第二天,李某又被告知,所付费用不够,需再支付17000元,否则前一天给的钱就作废。经过讨价还价后,李某又给了冯某等人12000元。
事后,李某越想越不对劲,自己给了钱却没有收到收据,很可能遭遇“仙人跳”,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3名所谓“警察”卢某、邹某(均已判刑)、冯某和女子“阿莲”等人不仅有组织有预谋地涉嫌实施招摇撞骗行为,而且明确分工。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在本案中,女子“阿莲”负责引诱目标男子,冯某等3人则穿警服冒充警察去抓捕,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冯某等人在本案
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所得利益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冯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一审宣判后,报告人冯某未提起上诉,本案业已生效。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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