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9月二审,市人大常委会请你提建议
2019-08-01 18:25 羊城派 原创
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

文/羊城派记者 罗仕

在7月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一审后,2019年9月,《条例》将进行二审。

7月3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fgwfgyc@gz.gov.cn)的方式提交。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雷建威等代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立法促进母乳喂养的议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促进母乳喂养立法工作。

该 《条例》(《条例》全文网址:http://www.rd.gz.cn/zxtz/content/post_87518.html)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产妇分娩后一小时内,指导其尽早开始母乳喂养。鼓励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在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补充其他食物。

《条例》同时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具体包括:

(一)设置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或者计划免疫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儿童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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