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6“酒友”未劝阻被判赔7万多元
2019-07-18 09:47 羊城派
法律明确禁止酒后驾车行为,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若未进行劝阻,将对行为后果负相应责任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肇法

天气炎热,来瓶冰镇啤酒,哦,一瓶还不够,再来一瓶……聚餐喝酒助兴时,千万要量力而行,不要酗酒,同行的人也不要过度劝酒,这不,又一宗教训来了!广东肇庆几人聚餐,一人喝高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后被发现死亡。

羊城派记者今天(7月18日)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肇庆中院判决参与饮酒的6人对死者的死亡负次要责任,共判赔7万多元。

聚餐喝了酒后驾车离开

2017年1月3日约19时许,周某与朋友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一起前往陈某家中吃饭、饮酒。约21时许,周某与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继续来到了肇庆市广宁县坑口镇一间烤鱼店夜宵并饮酒,

随后,李某、黄某也受邀加入夜宵。期间,周某、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共同饮了两支玉冰烧白酒(1斤装),李某喝了一支啤酒,黄某席间没有喝酒。

至次日0时许夜宵结束后,在场朋友询问周某是否需要搭载其回家,周某予以拒绝,由于冯某与周某回家方向相同,两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回家。冯某到家后,周某继续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后冯某因无法联系到周某,于是驾驶车辆沿路找寻,在一转弯路段竟发现周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均倒在路边,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求救。

事后,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不戴安全头盔(血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于夜间在道路上行驶,致使驾车时失控驶出路外,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共同饮酒者是否要担责?

好好地出去吃饭聚餐,怎么就把命弄没了?

惊闻噩耗,周某妻子王某和女儿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认为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李某、黄某没有对周某醉酒后独自驾车离开的行为予以劝阻致使事故发生,在场饮酒的七人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过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共计79.7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肇庆中院审理认为:

第一,周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正如俗话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是我国刑法规定须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行为。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不戴安全头盔,是罔顾自己生命安全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应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六被告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李某与死者周某共同饮酒,应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

上述六被告明知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具有一定危险性,应该劝阻周某不让其酒后驾车,不能仅以询问周某能否酒后驾车,护送一段路程就认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应该是实行有效的劝阻,六被告并未有效劝阻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是中途加入宵夜,席间并没与周某饮酒,所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鉴于周某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其应自行承担损失的90%责任,六名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负10%的赔偿责任。

肇庆中院判决被告冯某、伍某、梅某、梁某、薛某各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12914.3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8071.46元。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

法官表示,“无酒不成席”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中的传统,形成了特定的“酒文化”。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总有一些人置自己、他人的生命于不顾,喝完酒后开车上路,导致近年来因饮酒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人身损害、伤亡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共同饮酒者成为被告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依照社会一般常识,酒后驾车极其危险应当是人人知晓的观念,法律也明确禁止此种行为,并且每个人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应尽最大的保护注意义务,故尽管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车辆驾驶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绝大部分责任。

本案例警示大家,外出吃饭切莫贪杯,更不要酒后驾驶,也应对他人进行劝阻,生命诚可贵,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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