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首个破产案件竞选管理人规定出炉:想当破产管理人得按规竞选
2019-07-16 19:33 羊城派 原创
相关行业组织或破产领域专家的介入,效率更高、专业性更强

文/图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通讯员 王君 付斌

记者今天(7月16日)从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发布广东首个《破产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规定(试行)》,将竞争选任流程及要求制度化、规范化。

此前的今年4月29日,南沙自贸区法院举行一场围绕两家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召开的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会,当日,3家中介机构联合体报名前来“赶考”,成为该院受理破产案件以来首次尝试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广东首个破产案件竞选破产管理人规定

如今,在全国各类破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包括摇珠随机指定和竞争选任等方式。

针对重大破产案件,不少法院都会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但却少有法院将竞争选任的适用情形、原则、要求、流程等具体内容进行细化整理,并形成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引。而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南,对于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意义重大。

南沙自贸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适用竞争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原则、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选任流程、考察重点等多方面的内容,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强,方便“按图索骥”。

在评审委员会中率先引入债权人代表

《规定》指出,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属于《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范围。必要时,南沙自贸区法院可以邀请,其他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一级管理人或者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既然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那么由谁负责作为“评委”为参与竞争的“选手”进行“打分”呢?答案是评审委员会——它专门负责管理人的选任。

《规定》第六条指出,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的选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可以由破产案件审判业务主管领导及审判人员、相关行业组织或破产领域专家、债权人代表等组成。

南沙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传统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大都只由法院人员组成,法院审判人员在评选中,根据自身审判实践经验对管理人的能力进行评判。相关行业组织或破产领域专家的介入,则可充分体现专业性。

“如今商事活动加速发展,破产案件涉及各行各业,行业组织、有关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实践或学术研究多年,可从行业实际发展状况、专业角度出发对管理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李胜表示,引入债权人代表尤其体现创新性。债权人代表了解债权人的需求和心理,在对管理人进行选任和评判时会站在债权人立场,从而体现债权人意志。

现场公布结果杜绝暗箱操作

《规定》明确指出“现场统计并公布结果”,也就是说参与竞选的管理人,当场就可以知道是否竞选成功。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不仅意味着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而且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另外,《规定》指出:“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本院监察室、审管办工作人员列席旁听评审过程。”南沙自贸区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表示,多方的监督参与,既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又保证了整个选任过程的公开透明。

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商事庭庭长孙皓介绍,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对于债权额较大的破产案件而言,意义更加突出。案件标的额越大,往往案件的办理难度也越大。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的管理人,与案件的匹配度更高,则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都会有所提升。

链接:五类案件适用竞争选任管理人规定

根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规定(试行)》,竞争选任管理人适用于该院受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债务总额达到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

其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采取随机方式指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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