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2日)上午,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将基本放开。
巡游出租车企业应视运输成本、收入水平及时调节运价,网约车企业应公开定价、加价机制。
同时,运输企业在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出现违规涨价等行为,也将记入“黑名单”,政府部门也将着重加强重点时段的价格监测。
道路运输价格将主要由市场决定
今天上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未来,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对“网约车”这样的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监测,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还应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
出租车应视成本及时调节运价 网约车应公开定价、加价机制
“出租车运价能不能变化?应该怎么变化?”对于这一涉及乘客、出租司机、出租汽车公司等多方利益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制定政策的思路和要求,各地要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对于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
未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同时,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春节、恶劣天气违规涨价 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而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
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班车客运等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在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出现违规涨价等行为,也都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违规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作为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裴剑飞)
来源 | 新京报
图片 | 羊城晚报资料图,汤铭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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