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被执行人分红款,广州某村经济社社长、财务双双被罚款!
2019-07-11 19:45 羊城派 原创
对该社社长骆某强、该社出纳骆某贤分别罚款1200元及600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大家同在一条村,低头不见抬头见,日常生活中,村民们互相帮助理所应当,但若是帮助村民躲避司法机关的执法,那就是妨害司法行为了,更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7月11日)通报,该院近日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某村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违法转移被执行人分红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花都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骆某昌一案中,得知被执行人所在的赤坭镇某村经济社马上要进行分红,遂在分红当天上午提前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分红收款账户。当天下午,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在办理分红款发款手续时,发现被执行人骆某昌的收款账户被法院冻结,便违法将被执行人骆某昌的分红款1800元直接打入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的账户,躲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款失败。

针对划扣分红款失败的情形,执行法官先后前往办理分红款发放的相关单位调查分红款扣划失败的原因,确认了该经济社社长骆某强与该社出纳骆某贤在明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违法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分红款的事实。遂传唤两人来法院接受询问,两人对违法转移分红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花都法院依法对两人作出处罚决定,对该社社长骆某强、该社出纳骆某贤分别罚款1200元及600元。

法官表示,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分红款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执行措施。然而,村社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竟然在明知骆某昌负有执行法院判决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仍帮助其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致使法院扣划分红款失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该两名工作人员作出罚款的决定,以示惩戒。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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