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洪燕 罗佩芝
记者今天(7月11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陈某并非真正的债权人,而是故意在他人填空式格式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填上自己的名字,捏造借贷事实,欺骗司法机关,遂驳回其起诉,并以妨碍司法为由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2019年2月15日,原告陈某到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某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3720元,并提交了两份填空式格式借条。
这两份借条中写明:被告许某分别于2018年10月5日和2018年10月6日向原告陈某借款26000元和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并写明借款人许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住址等。
其中,这两份借条中的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理由、借款期限等处均有括号,即填空式格式借条。庭审中,原告陈某声称两笔借款均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许某。
而被告许某在答辩时承认这两份借条是自己签订的,但是出借人却并不是原告陈某,而是案外人刘某(化名),被告向刘某借款时出借人一栏的括号是没有填的。
之后,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迅速对该案展开调查,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刘某为朋友关系,涉案两份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是原告陈某在起诉前填上去的,原告陈某并非实际的债权人,而案外人刘某与原告陈某之间也不存在债权转让的关系。
2019年6月24日,丰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的裁定。陈某到法院立案时曾签署《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承诺会杜绝出现不诚信诉讼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却故意隐瞒真相,捏造借贷事实,欺骗司法机关,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影响司法公正。
2019年6月25日,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以妨碍司法为由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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