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麦应华
当网购的商品不合心意时,许多消费者会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进行一波操作。消费者李明(化名)在“唯品会商城”的网购退货率很高,其在该商城根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申请退货失败,且在数月后发现其“唯品会超级VIP”账号被冻结后,一怒之下将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近期判决驳回李明的全部诉求。
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是网络购物平台“唯品会商城”的经营者,李明是“唯品会商城”会员、“唯品会超级VIP”会员。
2018年4月7日,李明在“唯品会商城”举行的“生鲜大卖场”活动中购买了1852.08元的商品,下单后订单页显示“订单中的商品在不同库房或属不同商家,故拆分为以下订单分开配送……订单状态:已拆分……”。在商品配送过程中,李明对“商品拆分为4个订单配送,并由其支付全部快递费用”不满,拒收了其中商品“厄瓜多尔白虾”(订单号:18040712561215,订单页显示“生鲜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该订单需承担23元运费”)的快递,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李明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在该商城共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共454件,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 %。
根据“唯品会商城”规则,消费者在该平台购物须注册为会员。在用户注册“唯品会会员”时,须同意《唯品会服务条款》。该条款包含的第15条“用户守则”的第15.8款约定:
“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个人帐户,唯品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和/或其它公开规则,或者您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提供虚假注册身份信息、经唯品会判定认为存在恶意退货或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等情形、或其他损害或经本平台判定认为可能损害唯品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等)下暂时冻结、永久冻结、修改、删除您的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其中,上述关于“暂时冻结、永久冻结、修改、删除您的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等文字在条款中是加粗和加下划线的。
2018年7月18日,唯品会公司向李明退回了“超级VIP”服务费,冻结了其唯品会账户。
李明认为,其是享受“免费退货”服务的“超级VIP”会员,其退货率高不违反合同约定,认为唯品会公司违约、欺诈而将其作为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
判决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恢复原告注册的唯品会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该账户的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
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判决被告通过书面的形式(登报)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判决原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30800元(其中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800元)。
唯品会公司作出冻结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又是否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李明作为“唯品会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唯品会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李明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在该商城共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共454件,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
法院指出,网络购物的用户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李明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唯品会公司根据用户注册会员时须同意的《唯品会服务条款》中“经唯品会判定认为存在恶意退货或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等情形……唯品会有可能……永久冻结……您的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约定,冻结了李明的唯品会账户,有合同依据。李明认为此系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经审查,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并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也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属于有效条款。唯品会公司依此约定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
另外,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唯品会公司存在欺诈或其他违约情形,唯品会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故李明起诉要求该司恢复账户权限、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承担合理费用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明的全部诉求。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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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