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正当防卫成立,“被害人”却成被告获刑
2019-06-27 14:50 羊城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洪淡玉 李剑飞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重获自由,被害人反成被告人锒铛入狱。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潘某、焦某,同时将被害人黄某起诉至法院。2019年3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图/视觉中国

案情:
现被告人持棍打人,原“被告人”阻止反被打,遂反击

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潘某、焦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某露天酒吧因口角纠纷与黄某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黄某头部受伤(轻伤),潘某、焦某头部、手部受伤(均为轻微伤)。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潘某、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该院经查阅卷宗材料、观看监控视频、提审讯问,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长达三个小时的监控录像进行逐帧审查后,发现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

原来,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某酒吧门口处,因与其女友发生矛盾,遂对摆放在该处的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对前来劝阻的清洁人员李某英进行辱骂和持胶凳砸向李某英。

被告人黄某的上述行为引起周围人员不满。随后,黄某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处拿出伸缩棍,对在该处用餐的人员进行威胁。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同日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摩托车返回现场,继续辱骂在该处就餐的人员并与其中的陈某发生争吵。随即,被告人黄某的朋友李某泰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殴打。

在此用餐的焦某见状上前阻止,过程中遭黄某持酒瓶和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殴打,致焦某头、面部受伤(经法医检验,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此用餐的潘某见状上前阻止,亦遭被告人黄某持伸缩棍打伤头部(经法医检验,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潘某头部受伤后,黄某继续持伸缩棍对其进行殴打。在潘某反抗并将黄某的伸缩棍夺下后,被告人黄某仍继续使用拳脚殴打潘某。为制止被告人黄某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潘某持伸缩棍将被告人黄某头部打伤(经法医检验,被告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随后,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判决: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2年半

2018年4月17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焦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遂对潘某、焦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黄某立案侦查。

随后,中山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28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该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

本案中,潘某、焦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第一,黄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黄某两次在案发现场打砸公私财物,并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

期间,黄某与陈某发生争吵,黄某的朋友李某泰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殴打;后黄某还对阻止其行为的潘某、焦某进行殴打。黄某的这些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第二,潘某、焦某对黄某实施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潘某、焦某在阻止黄某对他人人身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先后被黄某持酒瓶、伸缩棍打中头部和手部。

潘某将黄某的伸缩棍夺下后,黄某还继续用拳脚殴打潘某。潘某持伸缩棍击打黄某头部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第三,潘某、焦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潘某、焦某两人在防卫过程中均未主动使用任何工具,而黄某则先后使用酒瓶和伸缩棍。

虽然潘某的防卫行为造成黄某轻伤的后果,但相对于黄某连续殴打行为及造成潘某、焦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而言,潘某、焦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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