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因前夫长期异地工作起诉要回女儿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9-06-20 09:11 羊城派 原创
法院:留父亲身边有利小孩成长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洪燕 黄思婕

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近日,广东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未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以监护人在异地工作,无法将被监护人带在身边生活,未尽照顾义务为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羊城晚报资料图/陈春鸣 绘

张女士与陈先生于2007年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2009年生育一个女儿陈某某,之后于2010年3月在惠州市博罗县民政局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女儿陈某某归陈先生抚养。

离婚后,陈某某一直跟随父亲陈先生及奶奶在惠州市一起生活并就读于附近的小学。2019年1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被告陈先生长期在广州工作,女儿陈某某由陈先生的母亲独自在惠州抚养和照顾,无法在父亲身边生活和接受教育,陈先生在女儿的生活、教育、医疗和成长指导等方面均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陈先生辩称,女儿陈某某于2009年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跟随祖母生活,虽然其在广州工作,但经常会回家陪伴孩子,孩子亦非常依赖他,女儿与父亲及祖母的感情非常深厚。他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每个月有假期陪伴孩子、引导孩子。

陈先生辩称,女儿就读于当地比较有名气的学校,该校的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水平高,女儿的学习成绩一直保持在中上水平。而且女儿已经快年满十周岁了,亦有自己的思想,他尊重女儿自己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稳定的学习生活条件考虑,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均同意婚生女儿陈某某由被告陈先生抚养,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属合法、有效的协议。

考虑到陈某某跟随被告及其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两年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活习惯,且本人亦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同时,被告陈先生亦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应由被告陈先生继续抚养为宜。

此外,原告张女士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虐待、遗弃子女等法律规定不适宜抚养小孩的行为和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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