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孩子成童星?小心落入演艺消费陷阱
2019-06-03 17:50 羊城派 原创
“电视台”招募小演员,家长掏钱签约

羊城派记者 何晶 通讯员 王梦茜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如今有不少家长希望自家宝贝也能上节目、拍电影,既能培养孩子特长,还能为日后入学“加分”,说不定能成为“明日之星”……

但在现实中,有些家长就不小心落入了演艺消费的“坑”,最后不得不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电视台”招募小演员,家长掏钱签约

2017年初,孙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电视台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说她的儿子小亮(8岁)进入了某频道微电影拍摄选拔,请她带孩子去面试。接着,孙女士收到一条短信,看到面试地点在电视台,孙女士放了心,本着试试的心态带孩子参加面试。

面试当天,孙女士看到现场有不少打着“XX电视台网络情景剧拍摄”的宣传海报,还有其他孩子拍摄微电影的图片、视频等,就连面试老师的名片上也都印有“XX栏目组艺术总监、导演”的字样,这让孙女士感到“非常正式”。

小亮通过复试后,栏目组夸孩子表现非常好,可以进入剧组拍摄,但正式上镜前还需要专业的老师辅导。

听到孩子能拍电影、能上电视,孙女士觉得这也是孩子露脸表现的机会,加上对方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年有效期内100%上镜、100%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孙女士更觉吃了定心丸,爽快地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赞助协议》,支付了培训费、包装推广费等共计1.5万多元。

图/视觉中国

合约到期却未播出,家长怒而起诉

随后,孙女士陪着小亮辗转多地培训、拍摄,食宿、路费均由孙女士承担。孙女士还认识了其他同样带孩子来拍微电影的家长,根据角色不同,家长交的推广费或赞助费也不一样,从8000多元到1万多元。

没想到,2018年4月协议到期后,孙女士和小亮不见影片播出。孙女士多次催问影片播出进程,传媒公司用档期排满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最终,传媒公司告诉孙女士,小亮参与拍摄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制作过程中母片丢失无法播出。

这时,其他家长也纷纷反映,孩子拍的片子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播出,少数已播出的也不是在电视台播出,而是传媒公司给的网络视频链接。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孙女士等六名家长起诉传媒公司,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传媒公司构成违约需全额退款一审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传媒公司全额退款。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上诉。

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传媒公司主张因案外人原因导致母片损毁,是不可抗力,该院认为,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传媒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应负的合同责任。

对于已播出的影片,因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所以传媒公司仍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因其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孙女士等人要求传媒公司全额退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此外,《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因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首先,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是培训机构时,要对相关产业、合作的对象、对方的资质、知名度等有充分的了解,慎重选择。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入“坑”,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不清。如本案中传媒公司承诺的“100%播出”,应该对具体播出的平台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给对方留下可操作的弹性空间。

最后,家长在带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时,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多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出发,不可盲目跟风。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卢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