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阚倩 钟晓丹
孩子是父母的生命延续。当父母离异,孩子又该何去何从?近年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抚养纠纷案件数量有所攀升。2017年、2018年、2019年1至5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抚养纠纷分别是92件、134件、67件,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占抚养纠纷案件总量12%。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父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22%,父亲请求孩子由母亲抚养案件占11%,母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33%,母亲请求孩子由父亲抚养案件占34%。由此可见,孩子跟谁已成为父母离异面临的一大难题。正视离异夫妻孩子抚养问题,可能还得从为人父母的初心思考。
案例一:
夫妻要离婚不要病儿
法院:离不成
2006年,金女士与赵先生结为夫妻,女儿小晶出世后,夫妻两矛盾频频。女儿小晶身患癫痫,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赵先生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女儿。经法院调查,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女儿。天河区法院判决不准予金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父母离婚的方式如何,双方必须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处理好抚养问题。
本案原、被告在明知女儿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父母照顾的特殊情况下,对女儿以后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严重不负责任,有违社会公德,应予以谴责。
案例二:
争抢女儿加戏太多
法院:孩子身心成长最重要
刘女士与林先生在大学恋爱后,顺利结婚生子,夫妻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结婚六年后,刘女士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解决抚养权归属、确定探视等请求。林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拿到女儿抚养权。
起诉后,刘女士将女儿从学校接走,便将女儿藏了起来,为了不让林先生与孩子见面,中断了女儿的学业。经法院调和,刘女士与林先生仍坚持离婚,法院准予二人离婚。结合女儿成长经历和未成年人利益,天河区法院判决由林先生抚养女儿,刘女士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
法官说法: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关爱女儿,父母两人经济实力均能满足女儿所需,祖父母、外祖父母两方都与孩子感情深厚。但女方单方中断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且拒绝男方见女儿,不仅直接割裂了男方与女儿的情感交流,也对女儿的身心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合女儿的成长环境,及其今后实际需要考虑,考虑到女方藏匿女儿的非理智行为,法院认为,女儿由林先生携带抚养更为适宜。
案例三:
“假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
法院:真的假不了
沈先生和孔小姐婚后第七年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孔小姐抚养儿子。2018年,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自己来抚养儿子,并声称当初离婚是假,实则是为买房。沈先生认为,既然不是真离婚,那么协议里约定儿子的抚养权自然也不算数。孔小姐表示,当初双方都自愿签了离婚协议,希望由孩子母亲继续抚养。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合法合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并解决探视权问题。天河区法院判决沈先生每月探视两次,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说法: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本案原、被告已经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便已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儿子由被告携带抚养, 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及指纹捺印,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备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意欲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携带抚养儿子,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宜抚养小孩的情形。
对话法官:
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朱颖
问:抚养权应该归谁,法院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答:衡量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大的利益出发点是未成年子女本身,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绝不是说经济实力强的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会从父亲或母亲本身是否有抚养携带小孩的意愿、经济状况、工作情况、住房条件、未成年子女本身的状况等方面来考量。如果父母一方工作特别繁忙、经常出差,陪伴和教育小孩的时间肯定会比较少,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比较低;子女现在是跟谁一起生活,平时由谁照顾比较多,在哪里上学,也应加以考虑,不宜随意变更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因为子女年龄比较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规定,子女一般应随母亲生活;对于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本身的想法意愿很重要。
问:抚养权确定之后,还有变更的可能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将会支持。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法律如何保护父母对孩子的情感需求?
答:父亲和母亲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可以减轻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探视子女,另一方必须予以配合;如果双方对具体探望方式不能协商一致,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探望时间次数等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如果被阻碍或者限制、甚至剥夺的话,他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提醒:
父母的冲突不应转嫁到孩子身上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家长普遍忽视孩子在父母离婚中的不安情绪和心理疏导,简单、粗暴地中断孩子的亲情情感需求。部分家长以辱骂、责备孩子或在其面前诋毁、谩骂另一方等形式将负面情绪转移、发泄到子女身上;甚至一些父母处理离婚问题时,将孩子视作筹码、附属品,以此作为分割财产、获取高额抚养费或威胁报复对方的手段。
成年人不仅要对自己的婚姻感情负责,更要对孩子的未来负责,毕竟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只有一次,选择与伴侣分开的家长更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多疏导安抚,了解孩子的想法,冷静、克制、成熟解决问题,切勿让孩子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牺牲品。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