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广东博罗自然资源局被判败诉
2019-05-28 14:33 羊城派 原创
该案为惠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败诉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任丽媛

5月27日上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被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惠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败诉。

庭审:
当庭判定被告行为违法

该案由“检法两长”分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审判长,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分局负责人陈振武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根据起诉书,2011年12月,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45亩,但实际超范围占用林地219亩。

2015年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现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146万元。但该公司不仅未在限期内缴纳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还继续扩大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至2017年9月国家林业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广东省林业厅联合检查时非法占用林地又扩大了234亩。

2018年1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6万元。

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被非法占用的453亩林地仅有小部分复绿,其余绝大部分山体表土剥离、岩石裸露,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丧失基本功能,水土流失及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还尚有121万余元罚款未缴纳。

公诉机关认为,2012年至2017年,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长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超范围占用林地453亩,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后,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虽依法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罚款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依法行使代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庭审中,诉辩双方紧紧围绕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监督职责以及今后是否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未能全面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行为已违法。

被告作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被毁林地后续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据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惠州中安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惠州中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如惠州中安公司未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

创新:
探索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异地起诉

近两年,惠州检察机关加强与惠州法院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尝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新模式。 

在制定较为完善、科学的办案工作制度,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方面,惠州检察机关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结合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各种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惠州两级检察机关建立了上下协调配合的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纵向联动,形成了开展公益诉讼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办案格局,由惠州市检察院实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一案一跟进,办案全程指导参与协调。

其次,是建立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核查机制。为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证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强化诉前程序的功能作用,惠州检察机关建立了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核查机制。逐一核查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按照建议内容整改,有无按期回复,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履职或依法纠正。

在积极探索尝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办理、异地起诉新模式方面,市检察院通过对全市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案研判,梳理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为帮助减少基层院办案压力,市检察院经请示省院同意并与法院协商一致后,采取集中办理、异地起诉的方式,指定部分县(区)院交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践:
院领导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成常态

“半城山色半城湖”的生态环境是惠州发展的最大优势,惠州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早在2018年1月4日,惠州市委办、市府办在全省地级市率先下发《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大力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特别对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惠州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扎实组织筹划推进,坚持实行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大力推进,务求实效。

惠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叶海松担任惠州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全程参与办案并亲自出庭,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人提起赔偿59万多元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10余人受邀进行庭审观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9万多元的赔偿费用也追偿到位。该案得到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对改变以往“个人污染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大亚湾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院周卫山、惠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东华主动响应惠州市检察院“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新要求,将涉及环境污染领域的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合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模式,担任案件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出庭指控犯罪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还有龙门县检察院检察长黄顺恒审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博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子靖带领法警和民行部门办案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