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5月23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该案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起公诉,并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未经报批滥伐林木
2018年5月10日,新某公司与东某公司签定协议,约定由东某公司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及设备对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某山围墙内的树木进行清理、迁移,并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2018年5月19、20日,东某公司及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位于上述路段围墙内的林木砍伐。
经鉴定,涉案砍伐现场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属于桉树、杂木阔叶树;被砍伐树木合计72株,立木蓄积49.4797立方米。
庭前公告: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司法正义
2019年3月12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就吴某、东某公司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伐其他林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白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吴某及其所属的东某公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人砍伐树木72株,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的要求在原址补种林木,恢复绿化;并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2. 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3.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庭审:质证辩论,刑民并行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全面调查核实影响刑事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明确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犯罪构成、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及发表意见。
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吴某与东某公司已在庭前初步完成了原址补种的工作,当庭表示同意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同等数量的数目,以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进行补偿。同时愿意公开道歉。
当庭宣判:构成滥伐林木罪要补种并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关于量刑。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犯罪起因原为排除围墙安全隐患,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及被告东某公司积极在原址补种林木等情节,可适用缓刑。
关于补种、管护的方式。被告人吴某滥伐林木72株,在原地补种属于恢复原状最基本的方式,同时因林木生长需要一定周期的特殊管护,故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应在原址补种同等株数(72株)的林木,并管护一年。
另外,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滥伐林木行为对局部地区生态造成影响,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应当补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在白云区公益林异地补种同等株数(72株)的林木,并管护一年。
关于公开道歉。被告吴某、东某公司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公开道歉。
鉴于被告吴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在案发后亦积极在原址补种以挽回损失,再结合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后果、修复成本等因素考虑,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可在判决后口头或书面方式公开道歉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在黄石街丛云路某山围墙内已砍伐林木的范围内补种林木、恢复绿化,并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吴某、东某公司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
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吴某、东某公司就滥伐林木的事实公开道歉,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东某公司亦表示服判,不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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