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家庭和睦邻里融洽
2019-05-27 16:29 中国新闻网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在27日举行的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介绍,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明确要求寄养家庭的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等。

山西太原,寄养的儿童。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韦亮

民政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会上有记者问:我们了解到民政部近期出台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能够介绍一下这个标准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赵泳介绍,民政部门在不断推进收养工作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这几年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家庭寄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因此,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目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在民政部被寄养儿童和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赵泳指出,《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寄养家庭的有关条件,看他们是不是符合,能不能落实相关责任。这里面主要有这么几条:第一条,申请寄养家庭的成员应该不患有影响儿童成长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其他疾病;第二条,家庭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第三条,要求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第四条,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并且家庭没有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这样能够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有几种情形:第一种,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第二种,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第三种,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第四种,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第五种,在申请或 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第六种,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有这六种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和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 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第二方面,关于对儿童的评估也有几条:第一条,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二条,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第三条,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第四条,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但设有康复基地的地方除外);第五条,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一个儿童是否适宜家庭寄养要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

《标准》还规定,有几种情况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第一条,是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的除 外);第二条,是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第三条,是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都不适宜进行家庭寄养。

《标准》还规定,家庭寄养前,应当充分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就是要征求儿童意见、尊重儿童权益。为对儿童与家庭的融合情况进行评 估,标准还设立了寄养融合期,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融合期结束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第三方面,关于评估流程。《标准》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评估,使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

《标准》规定,评估应设立专门的、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

《标准》还规定,建立家庭寄养档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儿童个人成长档案要永久保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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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谢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