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21日上午8时50分许,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林乐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13人受伤。专家受访表示,事故中的伤者如果正处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则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可同时分别申请,部分有重复可以冲抵也即不重复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飞律师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他介绍,当日正值8时50分许,不少受伤者可能正处于上班途中,由此遭遇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时发生的工伤,与肇事司机丁某造成的人身损害重合,相应的赔偿项目也有些重合,这时应当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据蔡飞介绍,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劳动者可以分别向用人单位、侵权第三人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同时、分别申请。
但由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存在部分赔付项目重合的情形,重合部分是否进行冲抵?
蔡飞说,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伤残津贴、误工费或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此类项目属于可计算的财产损失,可用金钱衡量,不可重复赔偿。
也就是说,若劳动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该几项人身损害赔偿的,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的,若前者已足额赔付,用人单位则无须再次支付,若赔付不足额,可由用人单位偿付差额。反之亦是。
此外,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先行赔付后,除了医疗费之外,无权向侵权人(肇事车主)追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蔡飞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虽仅仅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此项,但若劳动者是因职业病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工伤的,除工伤保险待遇外,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项目涉及生命健康权,难以用金钱进行衡量,从人道主义观点看,允许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并无不当,实际操作中应当不予抵扣,可分别、各自赔付。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蔡飞说,这类项目属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重复,不得冲抵。(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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