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人肉搜索”的网络狂欢。
今天,广州林和中路林乐路口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的个人信息被广大网友扒了个“底朝天”,涉及肇事车主姓名、职务、工作照片、车辆信息、车辆保险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人肉搜索’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以来,实际上因‘人肉搜索’而被判刑的例子很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朱巍今天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
“人肉搜索”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羊城派: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朱巍:“人肉搜索”是个通俗的说法,属于网络暴力范畴,实际指向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把搜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放到网上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说,“人肉搜索”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广州这宗交通事故中,一些网民搜集肇事车主的信息并公开散布,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还够不上犯罪。
羊城派:广州这宗交通事故发生后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光头男”被人说成是“碰瓷”,但实际上他也是事故中的受伤者。对于网民散布“碰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朱巍:根据“两高”2013年出台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或者明知道是谣言予以传播的,发布者、编造者和传播者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便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可以做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现实中因“人肉搜索”被判刑者很少
羊城派:司法实践中,因“人肉搜索”被判刑的案件多不多?
朱巍:因“人肉搜索”被判刑的例子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时间不长。另一方面,长期以来,通过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的人员相对较多,受“法不责众”的影响,一些行为人没有被严格地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羊城派:有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德,能够让丑行原形毕露,起到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实际上,在一些网络反腐案件中,“人肉搜索”似乎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朱巍:“人肉搜索”跟公共道德的提升没有必然的关系。“人肉搜索”行为更多导致的结果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为了网络反腐而进行“人肉搜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开了口子”,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六种情形的“人肉搜索”是合法的。
经处理后无法指向特定个人的信息公开合法
羊城派:重大事件发生后,一些人总喜欢窥探事件背后更多的当事人信息,“人肉搜索”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满足人们窥探的欲望,显得很有市场也深受欢迎。怎么评价这一社会心态?
朱巍:这是“键盘侠”的心态,他们把自己的快乐、窥私欲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必须明确地指出,这钟做法是不对的。现在可谓是“隐私已死”的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前期要做好预防工作,但更重要的还是通过事后的严惩,对“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该判刑的要判刑,有多少人违法就处罚多少人,这样才能根本遏制“人肉搜索”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实现全民守法。
羊城派:如果有网友想把自己知情的信息公开给其他人,怎样才不违法?
朱巍:经被收集者同意公开的信息,或者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例如将关键信息打上马赛克使信息无法指向特定个人),这类公开是合法的。(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孙磊